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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王琳《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》

作者:Eddie

《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》一文有曰:

》斯图尔特大法官在任期间,曾在色情文学案的审判判决书中写道:“其核心是什么,
》这东西我一看就知道。”他的这一名言后来广为人知。

原文很简单,只是“I know it when I see it”。没有什么核心不核心的。引文
不忠实也就罢了,这个所谓的“核心”大概是从上下文中的hard-core
pornography望文生义而来,会让我们真正的核心啼笑皆非的。:)

另外,

》令人不解的是,宪法系由各州人民选出的代表依据民意而制定,如有疑义,自应由代
》表民意的立法机构来解释。区区九位由总统任命且职务终身的大法官,既非民选又无群众
》基础,何以就能越俎代疱,而仅仅依据五比四的绝对多数就能解释宪法,并可对国会100位
》参议员及435位众议员的决议迳行否决?

》解释这一质问至今仍为美国宪政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理论热点。然而在象牙塔之外
》,多数美国人认同,民主的价值在于“服从多数,尊重少数”。民选的国会议员时刻受到
》民众监督和考验,因此,议员的准则总是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,只有并无民意压力的大
》法官们方可独立而从容地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为使命。

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“美国宪政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理论热点”。这问题可没那
么复杂,应该是常识。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还解释法律,否则这法律就可以由他
们信口雌黄了。法律不是一两个人制定的,而是上百人讨论争辩之后达成的妥协,
经常都会与原提出者的初衷都会大相径庭。因此,通过的法律只能按照其最后形成
的条文本身来解释,而不能考虑制定者的初衷。这样,最好的解释者必然是没有参
与讨论过程的人。

幸好当年美国的老父亲们对常识的理解远胜于我们今天这些专家们。当初的制宪会
议曾经规定所有关于宪法的讨论均不许记载流传,不得给后世留下任何对条文初衷
的猜测依据,后来者得到的应该只是白纸黑字的条文,而不是丰富多彩的历史。当
然,在政治利益面前,这一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,我们今天才有了联邦党人那一
系列文章和个别参与者的私人日记来研究那段历史。

(XYS2003123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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